聚众淫乱是指为了满足不正常的性需要,纠集多人进行杂乱性交,破坏优良社会风尚的行为。性是人的本能需要,但性行为受到法律和社会伦理道德的约束。离开了法律和道德的性,就是动物的性。但是,考虑到妇女的权利和意愿,我们只把违背妇女意志和意愿的性行为作为犯罪处理(不满14周岁的幼女除外)。许多妇女自愿的性行为只是违法行为,无须追究刑事责任。聚众淫乱行为,虽然没有违背妇女的意志,但违背了作为社会的人的起码的伦理道德,败坏了社会风气,腐蚀了人的灵魂,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健康发展。为此,我国《刑法》将聚众淫乱行为作为犯罪处理,规定: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,对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。引诱未成人参加淫乱活动的,也要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。
未成年人的自制力比较低,受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比较大。早恋现象就是一个例证。早恋及早恋中的性行为,往往容易毁掉一个人的一生。一旦沉溺于性,身体发育受影响,学习和工作也必然受影响。聚众淫乱,对缺乏道德观念的人来说,兴奋而刺激。但这种行为的后果就是个人道德的全面堕落和社会风尚的败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