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早恋是未成年人中较常见的现象。早恋伤害了身体,影响了学习,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行为。早恋过程中出现越轨行为,就不单是违反校规校纪的问题。故意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,构成奸淫幼女罪。
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还是儿童,身体发育尚不成熟,性器官更没有具备相应的功能。与之发生性关系必定造成幼女身体的伤害。对于极个别早熟的幼女来说,即使身体发育成熟但性心理不可能完全形成,在性行为的性质、后果、影响等方面均缺乏正确的认识,性道德、性观念、性伦理、性自制并未完全形成,在是否同意性行为方面不具备行为能力。所以,即使是幼女同意的甚至是主动的性行为,都看作是违法犯罪行为,要追究刑事责任。在幼女不同意的情况下,使用暴力,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,社会危害性比强奸罪还要严重,当然构成奸淫幼女罪,应当比照强奸罪的法定刑从重处罚。
有些未成年人抱有侥幸心理,认为只要自己不说他人不告,学校、家长都不一定知道,司法机关更不会破案。事实上,侥幸的心理害的只能是自己。首先,早恋的感情非常脆弱,今天的海誓山盟明天就可能改变,在漫长的人生道路中,随着客观情况的变化,人的世界观、理想、观念都可能发生改变,年少时的梦中情人与成年后的理想伴侣有天壤之别。幼女今天不告,并不等于永远不告。奸淫幼女罪的追诉时效为20年,自发生最后一次性行为开始计算。只要在20年的时间内,被害幼女随时都可以提出控告。其次,对第一次性行为抱有侥幸心理,必然对第二次、第三次都有侥幸心理,孩子的心理变化都逃不过家长和老师的眼睛,性行为后的蛛丝马迹一定会被发现,奸淫幼女罪是公诉的犯罪,并不要求被害人的控告,家长、老师、同学、邻居等,任何人都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。只要有证明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证据,就可以对被告人定罪和量刑。 |